非法持有毒品被抓判多少年?
——上海刑辩律师带你了解现行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裁判思路
()执业经验号
前情提要:
本文中的两个典型案例,均取自公开渠道。
案例①携带13.4克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伪造的病历证明,谎称自己患早期胃癌,造成不宜服刑的假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②乘坐出租车被截停,当场查获白色晶体共四包(分别净重99.60克、99.49克、99.66克、99.7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0.63%、69.73%、70.17%、69.9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吕A,因犯盗窃罪分别于年11月、年9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年2月、年10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第四次判刑于年10月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年4月2日被逮捕,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于年1月5日作出()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原审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冷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吕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吕A携带13.4克甲基苯丙胺在本市青云路、宝昌路附近出没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吕A到案后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涉毒案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桦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检验报告;公安工作情况;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被告人吕A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吕A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吕A又有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吕A对原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对原审中伪造病历的事实在本案中如实作了供认并要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原审中的公诉意见,但提出原审对被告人吕A认定累犯,却引用《刑法》第七十二条的缓刑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撤销缓刑。此外,对原审被告人吕A在原审中伪造病历证明一节事实,建议酌情从重处罚。
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吕A非法持有毒品及到案后有立功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相同。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吕A因胃穿孔于年10月21医院做手术,但其并非患早期胃癌。医院原始病历证实,吕A只是胃穿孔开刀,并非早期胃癌,医院的出院小结系伪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佐证:1、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证实吕A患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和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2、证人杜某某、黄某某证词,均证实医院出具,吕A没有早期癌症现象;3、证人周某某证词,证实公医院盖章是伪造的;4、原审被告人吕A的供述,供认自己伪造病历证明,造成患严重疾病不宜服刑的假象。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吕A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A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原审被告人吕A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五年内再犯罪,应予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吕A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涉毒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予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吕A不仅因毒品犯罪应予从重处罚,且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但原审对被告人吕A仍适用缓刑,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此外,原审被告人吕A在原审中向公安机关提供伪造的病历证明,谎称自己患早期胃癌,造成不宜服刑的假象,导致原审亦认定其患有严重疾病,从而对其判处缓刑。因此,对原审被告人吕A伪造病历证明一节事实在本次量刑时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予以考虑。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闸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吕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解读:
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但不要求明知毒品的具体种类。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不能认定其主观故意,不构成本罪。比如误将头痛粉当做毒品持有的,不成立本罪。
3、本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4、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①行为对象为毒品。②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③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④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阻却违法性。换言之,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了治疗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罪名解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规定在刑法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
下面一则公诉机关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判决书案例,可以分析上海地区司法系统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的裁判思路。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B。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年8月3日作出()杨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B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B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费发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新江湾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现场、涉案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被告人李B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年4月14日19时5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虹口区欧阳路近四达路处将被告人李B乘坐的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截停,当场从被告人李B上衣内侧左、右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共四包。经检验,上述四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99.60克、99.49克、99.66克、99.75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0.63%、69.73%、70.17%、69.9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B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李B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上诉人李B及辩护人对原审认定李B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时提出李B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立功情节。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审期间,李B有检举揭发行为,请法院查明并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李B的犯罪事实、性质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意见正确。鉴于李B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且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上诉人李B应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B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4月14日起至年4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回到题目,非法持有毒品被抓判多少年?笔者结合办案经验,简要发表以下看法: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档次,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重的法定刑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被采取行政、刑事强制措施,则需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此类案件要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研判提出充分有力的意见,才能对案件的辩护起到有效的、决定性的作用。此类案件由具有丰富专业刑辩经验的律师介入处理才能争取良好的辩护效果。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01.01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3.01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近似罪名: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05.18
3.对于抓获贩毒分子以后,在其住所等藏匿地点查获的毒品,应一并计入贩毒数量,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另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以贩养吸的毒品犯罪分子,其处理方法亦同。但是,如果只是怀疑犯罪分子以贩养吸,缺少贩卖证据的,对于在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数量较大的毒品,只能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沪高法〔5〕56号5.03.08
第十五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六百克以上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有法定从重情节或者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千克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六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百克以上不满六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条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
(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公诉证据标准指导意见(试行)〔5〕高检诉发第32号5.04.25
(四)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
刑法第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毒品犯罪再犯的特殊证据主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前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收集、审查、判断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l、毒品再犯前科的罪名仅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2、对于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累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适用刑法分则第条关于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规定,不再援引刑法总则中关于累犯的规定。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司发法制〔6〕7号6.08.16
第七条缓刑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五)向他人提供毒品,胁迫、诱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教唆、引诱、欺骗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第八条假释人员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非法持有毒品不构成犯罪的以及吸食毒品或注射毒品的。
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具有应予行政拘留的情形,公安机关可先行予以行政拘留,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84号.12.18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号.12.01
一、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问题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八、毒品再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只要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不论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还是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公通字〔〕26号.05.27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第二条[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针剂“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50“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剂25“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50“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
(十)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每种毒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累计相加达到十克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33号.10.01
第四条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号.05.18
(一)罪名认定问题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04.11
第五条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17号.06.05
八十二、非法持有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9号.09.01
十三、禁毒局管辖案件范围(共11种)2.非法持有毒品案(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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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钰淇律师
年10月1日